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