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 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三节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