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