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缴纳劳动保险金时,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