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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关于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的规定

第五十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应根据工人职员的需要及企业经济情况,单独或联合其他企业设立疗养所、业余疗养所、营养食堂。疗养所、业余疗养所、营养食堂的房屋设备、工作人员的工… 第五十一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女工人女职员,有四周岁以内的子女二十人以上,工会基层委员会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协商单独或联合其他企业设立托儿所(如尚未具备设立托儿所条件,而…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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