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