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十章 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十章 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作工龄计算。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