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七章 关于养老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关于养老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养老规定的工人职员,因企业需要留其继续工作者,除工资照发外,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十;已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十五;已满十五年及十五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