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 第七条 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