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生育待遇的规定: 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甲、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生育待遇的规定: 甲、 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 目录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