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