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二章 调解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调解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一)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