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二章 调解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调解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