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