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八十六条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六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给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