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