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八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