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