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