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