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