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