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