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