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第七十九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