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