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 第八十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发布动物疫情的。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