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四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所、贮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