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八、 八、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