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二十、 二十、 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十九、 目录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