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十七、 十七、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