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四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四十九、 四十九、 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四十八、 目录 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