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三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三十、 三十、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二十九、 目录 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