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二十五、 二十五、 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二十四、 目录 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