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 八、 八、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