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 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 十四、 十四、 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