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 一、 一、 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