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