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