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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3. 第二编 分则
  4.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5.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一、
  •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7.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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