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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六、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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