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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第一百三十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引用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4)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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