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