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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
  3. 第二编 分则
  4.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6.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目录 第二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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