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 第四百零八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百零七条 目录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