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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
  3. 第二编 分则
  4.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6.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目录 第二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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