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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
  3. 第二编 分则
  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5.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6.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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