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 第六十六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