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 第七节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