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 第四百一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四百一十四条